
公告日期:2025-08-29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谨慎、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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