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电话:0551-6262042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1938 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7月 12日
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4:30 如期召开,现场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7月 29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
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806,4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8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1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1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3,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0%。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543,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0%。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22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4,349,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6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78,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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