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会计专业人士一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宜作出决议;该情形下,须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提前10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收到提议后的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
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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