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够从事董事会秘书的学历或职称,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
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四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十六个月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深圳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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