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100%股权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不含)以上的子公司或虽持股比例在 50%(含)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即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和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依据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子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由公司和其他股东协商并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人数应超过子公司全部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过半数,并向董事会推荐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员。
第十二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股东会审议/做决定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的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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