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规范经理层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营班子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款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定义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离职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的;
(三)发现或出现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四)经董事会认定,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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