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父母、配偶、子女;
(三)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
定执行。
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其推荐和提名主体、过往决策实际情况、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约定、表决权委托等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准确地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无正当、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控制权,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滥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控制公司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相关控制安排及解除机制。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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