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下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签字后予以付款,超过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的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确因为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公司应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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