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方案(如有);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如有);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应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详尽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及相应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资信不良的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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