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被提名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不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全面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或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候选人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原则
第十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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