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增加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当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公司董事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听取各方的意见,尤其是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并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积极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程序
(一)分红回报规划的制订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或者投资者交流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进行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二)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已经或即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经详细论证后可以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
公司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间隔期限
公司将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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