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程序,确保总经理有效行使职权和勤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总经理的经营决策作用,提高总经理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 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所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
算。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解聘、聘任和任期按照《公司章
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需定期接受董事会考核。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
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
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经理机构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
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负有以下职责: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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