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
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 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企业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
门。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
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意向,或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重大信息的范围具体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报送,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
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的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拟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应
根据相关规定或承诺,提前向董事会秘书报备有关计划。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它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报告人应以《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单》的形
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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