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
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七条 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
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
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
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
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
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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