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提高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杜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发生,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年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其他与年报披露相关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人员
在公司年报披露工作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或未勤勉尽责,导致报出的年报信息中出现重大差错,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它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报出的年报信息中有瞒报、错报、漏报的
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
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报内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实行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责任与过错相适应;
(三)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改正相结合;
(四)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
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
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百分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百分
之五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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