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
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三个月或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
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
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的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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