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当选。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组进行初审,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提前通知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会议至少应有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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