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提高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治、自律意识,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促进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管理部门、子公司及负责人。
(三)其他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
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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