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总经理(高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保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例行审计,如实向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部门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有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十)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十一)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听取董事长和职工代表或工会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第四章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4 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按照部门分工,分管具体经营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三)负责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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