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地书面回答相关问询,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就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作出的承诺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未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三)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五)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六)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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