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各子公
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
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建立在实需背景之下,以规避和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银
监会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
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可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相关人员负责签署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
金融衍生品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子公司充分沟通后付诸实施;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协助各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负责指导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7、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财务制度,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制度要求,负责拟定议案,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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