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须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须签订保密协议,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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