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如公司或各单位出具承诺函或者其他形式函件的,函件内容实质上具有对外担保内容或自愿加入债的履行(如代第三方承担债务、差额补足等),则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产质量、行业前景等;
(二) 近期企业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
(三) 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 涉及反担保事项的,需提供并说明反担保相关资料及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 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理性;
(二)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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