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 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 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 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的沟通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有关部门应给予充分重视,及时落实和整改。审计委员会工作支撑机构应跟踪落实和整改的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做专项汇报,落实和整改情况应书面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审计委员会与财务负责人、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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