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管理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在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 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 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 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七) 具有知能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八)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九) 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十) 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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