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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20:00:18 股吧网页版
若羽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
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
关董事作为唯一受托人的有关信托所进行的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
“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
有关规则并不适用)。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
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
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

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倘相关董事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所属
公司的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
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
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
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
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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