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20:00:15 股吧网页版
若羽臣: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
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若
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或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八条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或变更;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
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