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
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香
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若
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价格或生产经
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达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
息,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亦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
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
(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
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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