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及《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了解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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