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履行职责之时,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相关决议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如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总经理或者董事会报告,提请总经理或者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1、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2、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3、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四)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
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第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相关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以上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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