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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7 19:18:07 股吧网页版
直真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8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股东
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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