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关联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超过 5%以上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决策权限:
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和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或者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该关联交易累计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其中: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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