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4 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抽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部、业务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提名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提名委员会主任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送达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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