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情形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
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情形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原任期届满之日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赔偿事项以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为准。
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以及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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