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和监督应严格依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投项目的
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职责。
第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必须按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境外项目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应经董事会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具体负责办理账户
设立手续,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募投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
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 1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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