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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0:09:19 股吧网页版
*ST声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及其他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任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
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除按照《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执行外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条 被解除职务程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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