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本条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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