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规
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 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经营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关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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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公司董事会: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事项形成书面决议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委员会召集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签
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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