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其他年报信息。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其他年报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等,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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