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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53:11 股吧网页版
壶化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表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充分发挥其在年 报编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山 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和公司财务负责人保
持顺畅沟通,及时了解年审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于年审会计师发现的问题,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如年审会计师在公司编制完成财务会计报表 之前进场,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其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进行核查,保证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规定要求。

(2)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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