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 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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