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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21:53:10 股吧网页版
壶化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
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壶 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提供
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人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 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 定。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 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公司有权机关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未经有效批准,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四)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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