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健全和完善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稳定、可持续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及《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综合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三)本规划的制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公司分配年度股利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实施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战略需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利
润。
2、公司每一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上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利润分配时行业的平均利润分配水平、公司经营盈利情况、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如公司利润分配当年无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发生,应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涉及资本性支出的交易事项。
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如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制定分配方案。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相关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础上,制定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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