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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9:24:18 股吧网页版
盛视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
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述规定)。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为
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有控制或股权投资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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