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盛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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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资格审查后,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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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议。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采用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发出通知后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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