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委 托 理 财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委托理财事
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能够合理管控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理财机构对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存款、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募集资金只可用于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原则上只购买保本型、低风险产品;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专门用于产品结算的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专门用于产品结算的账户,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如需),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委托理财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如涉及),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时,需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委托理财的相关决议后,公司应于两个交
易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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