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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0:58:07 股吧网页版
中天精装: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地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公司及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公司”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下属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公司下属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法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被担保方的资格

第五条 经过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可以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主体提供担保。

第六条 被担保方除必须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具有对相应被担保债务的偿债能力;

(三)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四)被担保企业为公司下属公司或参股公司以外企业的,原则上应提供反
担保;必要时,被担保企业的股东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五)能够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符合被担保条件,并能够与公司和债权人进行持续有效沟通。

(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借款资金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七)不存在未决重大诉讼、未执行的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公司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除公司下属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公司认为存在其他情形,可能导致该笔担保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其细则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下属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下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及时披露。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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