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的时限及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三)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 为前述(一)(二)(三)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九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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