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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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立委员会主任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五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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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根据议题内容,委员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如现场、网络通讯、电话等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通知时限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召开日前三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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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等内容。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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