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中心有权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越董事
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坚决杜绝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
第十五条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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